当遭遇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能否享受“双赔”
时间:2021-10-23来源:昆山律师浏览:


当遭遇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能否享受“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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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犹如芝麻开花节节高,汽车已经不再让普通老百姓望尘莫及,很多家庭甚至拥有好几辆车。出行确实方便了,但同时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大气污染、上下班高峰期道路被堵的水泄不通,再加上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已经获得侵权赔偿后是否还能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工伤保险制度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请求权基础不同,工伤保险的给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侵权行为给付的依据是民事法律规范;二是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减轻企业用工风险以促进经济增长而设,而侵权赔偿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在遭受人身损害侵权时的一种救济机制,对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质;三是赔偿主体不同,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劳动者给付保险金,侵权赔偿责任则是由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对受损者予以民事赔偿。

 

在司法实务工作中主要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即受伤员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另一种是采取“差额补偿”机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损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双重赔偿”机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赔制”更贴合实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的实质其实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这说明受伤员工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既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又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3款,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因为受伤员工已向侵权人主张了权利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这些规定、答复都透露出一个信息:当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时,劳动者不仅能获得侵权人的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

 

因此,在代理个案中不能简单的选择处理方式,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如事故发生地的经济水平,当事人的收入水平,赔偿的范围,管辖法院的选择,地域的差异性肯定也要考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处理。在此,也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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