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1-10-23来源:昆山律师浏览:


 

  所谓“长期两不找”,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的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长期两不找”的常见形成原因:

  (1)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经济不景气停产等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的;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有异议未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亦未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的;

  (3)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

常见的纠纷主要有:

  (1)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确认“长期两不找”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

  (3)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支付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对上述纠纷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起自动解除。由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即使劳动者离开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因法定情形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换言之,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终止。

  第三种,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起,至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止,此期间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不计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工作年限内。《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在“两不找”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然不能领取报酬。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处于互不履行义务、也不享有权利的状态,因此劳动关系处于一个中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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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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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参考以上地方法规、条例等法律文件,对于“长期两不找”这样一个特殊状态,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阶段,双方暂停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不记入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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